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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发布《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(暂行)》

发布时间:2023-04-24 09:59:24   来源: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   作者:青海日报

 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,建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激励机制,提振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心,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,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、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《青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(暂行)》。

  《实施细则(暂行)》规定:

  对年度接待入青游客综合业绩排名前10的旅行社,按1至10名排序,依次分别给予60万元、55万元、50万元、45万元、40万元、35万元、30万元、25万元、20万元、15万元的奖励。

  对综合业绩评定排名前10的旅游星级饭店,按1至10名排序,依次分别予以奖励60万元、55万元、50万元、45万元、40万元、35万元、30万元、25万元、20万元、15万元。

  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(点),一次性奖励100万元;新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(点),一次性奖励30万元;新评定为国家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,一次性奖励50万元;新评定为省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,一次性奖励20万元;新评定为5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,一次性奖励30万元;新评定为4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,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。新评定省级自驾车营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

  在全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中,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。获得金奖的,一次性奖励5万元;获得银奖的,一次性奖励3万元;获得铜奖的,一次性奖励2万元。

  在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的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意设计大赛和“青绣”创意研发设计大赛中,获省级金、银、铜奖的文化和旅游商品企业,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。

  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乡村旅游接待点,一次性奖励10万元;新评定为四星级的乡村旅游接待点,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

(编辑:潘显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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